(2009)嘉善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水强与X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朱水强。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强与被告X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水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9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564.5元,由原告朱水强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