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汉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与王敦才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王敦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汉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均才,系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经理。被告王敦才,男,陕西省紫阳县人,系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东方红水库养鸡场场长。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敦才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均才到庭参加啦诉讼,被告王敦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诉称:2007-2008年,被告王敦才与我中心口头协商,由我中心给被告养鸡场有偿供给饲料,我中心先后共供给被告养鸡场饲料价值10万元,被告已给付饲料款4万余元,还下欠53000.00元被告于2007年7月和2008年8月先后给我中心打了两张欠条,并约定2008年底还款,等我中心去催要欠时,被告不知去向。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敦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院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2008年,被告王敦才与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口头协商,由原告给被告养鸡场有偿供给饲料,由我原告先后共供给被告养鸡场饲料价值10万元,被告已给付饲料款4万余元,还下欠53000.00元被告于2007年7月和2008年8月先后给原告打了两张欠条,并约定2008年底还款,等原告去催要欠时,被告不知去向。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共执行得被告财产折合人民币7492.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已为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敦才在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处购买饲料,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诉争的债务系合同之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所欠债务应当予以偿还。被告已书写下欠条,足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还应给付原告4550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敦才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汉阴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人民币4550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先予执行费4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王敦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富亮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桂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