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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与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朱××、谈××。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西门外利顺村;法定代表人:何××。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请求查封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价值95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查封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价值95000元的财产(祥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