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与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朱××、谈××。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西门外利顺村;法定代表人:何××。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请求查封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价值95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查封被告桐乡市××石膏有限公司价值95000元的财产(祥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