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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桐乡××××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桐乡××××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0号原告:胡××。被告:桐乡××××米厂,住所地:桐乡市××胡××埭。原告胡××诉被告桐乡××××米厂买卖合同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桐乡××××米厂已在工商登记部门注销,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