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桐乡××××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桐乡××××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0号原告:胡××。被告:桐乡××××米厂,住所地:桐乡市××胡××埭。原告胡××诉被告桐乡××××米厂买卖合同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桐乡××××米厂已在工商登记部门注销,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