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与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村。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阮××。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生产木制品,2008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208张,单价每张50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0400元。2008年7月30日,原告曾就该笔货款向法院起诉,因起诉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即交接单下方裁掉的内容,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请,现原告找回该交接单下方裁掉的相应内容,故重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给原告模板208张,计人民币10400元。本院认为,原告对2008年7月30日,原告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提起诉讼,同年11月25日,本院已就该争议作出(2008)临民二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并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关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对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事实有异议,可依法申诉,原告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临海××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