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四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9-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男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男某;汉某;40岁;农某;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四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王某。被告苏某、男某、汉某、40岁、农某、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在村内的2009年度的退耕还粮补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某2009年度的退耕还林补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双方不得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勇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