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14号原告: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裘××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