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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申海与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骆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海,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骆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张申海,经商,市江东街道候儿新村21幢3号。委托代理人陈庆荣,陈文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夏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卫民,系执行董事。被告骆卫民,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村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申海诉被告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骆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海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