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宗义与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义,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赵宗义,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锦绣7j室。被告:梁杰,成年,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义与被告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