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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宗义与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义,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赵宗义,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锦绣7j室。被告:梁杰,成年,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义与被告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