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潘××,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0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潘××。被告:邵×。原告胡××为与被告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0日两被告因���金紧张困难,由被告潘××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被告未返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了被告潘××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情况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胡××与被告潘××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潘××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潘××、邵×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邵��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邵×应归还原告胡××借款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应建军审判员 周方圆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亚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0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潘××。被告:邵×。原告胡××为与被告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0日两被告因资金紧张困难,由被告潘××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被告未返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了被告潘××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情况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胡××与被告潘××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潘××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潘××、邵×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邵×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邵×应归还原告胡××借款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刘卫东审判员应建军审判员周方圆二○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红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