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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梦玲与孙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玲,孙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梦玲。委托代理人:杜伯祥。被告:孙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玲诉被告孙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梦玲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玲撤回对被告孙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