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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持培与金辉明、金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持培,金辉明,金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吴持培,经商,三里街道光耀境村2组。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金辉明,经商,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40383号商位经商。被告金正海,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郑山头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持培诉被告金辉明、金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持培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持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用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