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燕,朱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吴小燕,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马岭村2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征明,经商,市义亭镇陇三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燕为与被告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燕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