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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燕,朱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吴小燕,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马岭村2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征明,经商,市义亭镇陇三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燕为与被告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燕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