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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罗甲、罗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罗甲,罗乙,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大道××号。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苏××。被告:罗甲。被告:罗乙。被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温苍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3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罗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望里镇望州街27号房屋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望里镇望洲街27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