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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尧根与余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尧根,余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1号原告:余尧根,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孔山村118号。委托代理人:郑求仕,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立军,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开化县村头镇孔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尧根诉被告余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尧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余尧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