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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张××、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张××。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张××、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依法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