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姬红雨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红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红雨。委托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逊峥,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育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敏,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红雨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红雨的委托代理人胡晓龙、任逊峥,被上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任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姬红雨已预交,现退还给姬红雨。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