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仙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安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梅光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安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梅光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仙居县安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环城南路42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森彬,安达公司董事,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仙药新村3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光形,农民,江省三门县海游镇龙山路116号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公司与被告梅光形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达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