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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责任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铝××制品××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责任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铝××制品××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2403-4),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区工××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铝××制品××司,江省××鄞州区××村。法定代理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铝××制品××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计1626.5元,由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