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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承佐与孙建宏、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佐,孙建宏,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何承佐,经商,市北苑街道秀禾小区11幢2单元bb1室。被告孙建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315号西京大厦1805室。法定代表人骆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佐诉被告孙建宏、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承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0-13-0-1,土地使用权证:金市国用(2005)第10-78587号)二、查封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0-13-0-2,土地使用权证:金市国用(2005)第10-78584号)三、查封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工业园区g-08号地块,二环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0-13-0-8,金市国用(2005)第10-78583号)四、查封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工业园区g-08号地块,二环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0-13-0-9,金市国用(2005)第10-7858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