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63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