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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国安与林华增、吴菊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安,林华增,吴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朱国安,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解放路24号。被告林华增,熟溪街道水碓后村和平路110号。被告吴菊珍,熟溪街道水碓后村和平路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安与被告林华增、吴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林华增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2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华增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