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张凤义、徐雅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凤义;徐雅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336号原告聊城市地理信息中心,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侯晓兵,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继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该中心法律顾问,住聊城市。被告张凤义,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被告徐雅娟,女,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地理信息中心与被告张凤义、徐雅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聊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