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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青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钓浜海丰水产食品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青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温岭市钓浜海丰水产食品冷冻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39号原告:台州市青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山南路30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冯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健,平街道万寿路,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岭市钓浜海丰水产食品冷冻厂,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钓浜龙门口。法定代表人:王华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青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钓浜海丰水产食品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台州市青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峰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