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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道冬与杨乃崇、男、陈芙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冬,杨乃崇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号原告:王道冬,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村一区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青尚,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乃崇、男,苍南县龙港镇江滨路燃料商住楼a幢504室。被告:陈芙蓉,上,系被告杨乃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冬与被告杨乃崇、陈芙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冬于2009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道冬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临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