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州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青州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香。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景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89元。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