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4号原告蒋××。被告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蒋××承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