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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4号原告蒋××。被告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蒋××承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