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朱××,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嘉兴市××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二环××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东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鲍××。被告:朱××。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朱××、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