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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与洛南县秦兴钼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洛南县秦兴钼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代表人吴志斌,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开颜,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秦兴钼矿。代表人应诚,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与洛南县秦兴钼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以被告洛南县秦兴钼矿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商洛供电局洛南分局负担。审判员  樊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