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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裴佩与梁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裴佩,梁丁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袁裴佩。被告:梁丁福。原告袁裴佩为与被告梁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裴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丁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裴佩诉称,2008年6月,依约借给梁丁福人民币150000元,至今梁丁福尚有100000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梁丁福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6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梁丁福未作答辩。袁裴佩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6月7日的借条。证明袁裴佩与梁丁福之间的借贷关系。梁丁福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梁丁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袁裴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6月7日,梁丁福向袁裴佩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裴佩人民币150000元,借期15天,到期准时归还。期满,梁丁福仅归还借款5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归还,袁裴佩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袁裴佩与梁丁福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袁裴佩依约将人民币150000元出借给梁丁福,梁丁福收到后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梁丁福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袁裴佩要求梁丁福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月息,本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8年6月22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为588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梁丁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丁福归还袁裴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5880元,合计人民币10588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袁裴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梁丁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梁丁福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