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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真与绍兴县杨汛桥镇鸿祥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真,绍兴县杨汛桥镇鸿祥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马真。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鸿祥酒店。法定代表人:洪欢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真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鸿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真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真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