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灯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灯具有限公司,台州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47号原告:台州××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广场××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厉××、梁××。被告:台州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大厦××室(轮渡路226号),312-8。法定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灯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台州××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