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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5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