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岱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江××。原告徐乙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世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乙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虚假海军诉称:2006年10月18日,被告江××因家中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人为江××的借条一张。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江××称辩:当时是因被告殴打原告,被告要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为不被拘留,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而出具的借条,后被告仍然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在处理相打纠纷时,被告叫原告拿出相关的凭据,原告不能出具,故没有给付费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8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在公安机关处理时,被告因无现金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就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记载:今借到徐乙人民币3000元。借款人江××。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纠纷,致使原告受伤,被告为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而出具借条,双方的法律关系由人身损害赔偿变更为民间借贷。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按约偿还借款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徐乙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世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渊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