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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与雷孟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雷孟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1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185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里村。法定代表人景××。被告雷孟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孟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