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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裘天星与沈柏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天星,沈柏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裘天星。委托代理人:裘国平。被告:沈柏荣。原告裘天星诉被告沈柏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天星撤回对被告沈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