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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康学、刘智英与李涛订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学,刘智英,李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李康学。原告刘智英。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学、刘智英诉被告李涛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学、刘智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学、刘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