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康学、刘智英与李涛订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学,刘智英,李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李康学。原告刘智英。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学、刘智英诉被告李涛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学、刘智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学、刘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