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陈银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良,陈银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李忠良。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良与陈银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良撤回对被告陈银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5元,依法减半收取5,83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