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织机械代码:716182436)。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路××号。负责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