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留军诉被告杨永刚、喻丹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军,杨永刚,喻丹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王留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刚,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喻丹丹,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军诉被告杨永刚、喻丹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军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