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关春与王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春,王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李关春。被告:王少华。委托代理人:沈祖根。原告李关春诉被告王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春撤回对被告王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