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8号申请人袁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李德玺从2007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袁秀英抚养费300元,诉讼费225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德玺每年的工资收入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永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