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与杭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杭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宁××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杭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