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诸凤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凤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468号原告:绍兴县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张潮。被告:诸凤彩。原告绍兴县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凤彩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凤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