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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土××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土××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温州市××土××司,昆××村××下。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民航路××室。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土××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由原告温州市××土××司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志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