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天恩锻造厂与台州市前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天恩锻造厂,台州市前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87号原告瑞安市天恩锻造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办事处前岸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周朝永,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年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凌剑,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州市前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相贵,董事长。被告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高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天恩锻造厂与被告台州市前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天恩锻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天恩锻造厂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