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土根与黄树新、舒慧琴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土根,黄树新,舒慧琴,韩方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80号原告:徐土根,区梧桐巷梧桐小区11幢2单元502室。被告:黄树新,江区廿里镇文卫路1号。被告:舒慧琴,城区荷一路清莲小区7号楼1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张耀喜,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方红,区新桥街闹市巷7幢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土根与被告黄树新、舒慧琴、韩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土根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土根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新、舒慧琴、韩方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土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徐土根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