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8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3月31日以诉争事实需要纠正,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叶××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