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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8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3月31日以诉争事实需要纠正,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叶××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