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与胡甲、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胡甲,陶××,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68号原告: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胡甲。被告:陶××。被告:胡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胡甲、陶××、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甲、陶××、胡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撤回对被告胡甲、陶××、胡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诉讼费5440元,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熊××免交上述费用。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