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杜××。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300元,应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 一 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溢霞(代) 来源: